全面解析世行制裁制度 化解世行制裁合规风险(一)
原创 丁继华
背 景
2008年以来,随着中国企业大规模“走出去”,对遵守国际上通行规则与非通行规则的认识不足或者理解不到位而出现不合规的商业行为,导致企业受到经营所在地政府或者国际组织的制裁。这不仅给企业造成经济与声誉损失,还给中国企业国际形象带来负面影响。世界银行集团[2](文中简称“世行”或“世行集团”)是国际上重要的多边开发银行,制定了一套国际通行的制裁制度。世行证实参与其资助项目的企业在投标与运营中存在不合规行为,就会对相关企业按世行制裁程序进行除名制裁。
自成立70多年来,世行对世界各国(主要是发展中国家与欠发达国家)贷款支付额超过2.5万亿美元,近1.9万个项目,平均每年支付357亿美元,平均每个项目金额不到1.4亿美元。近5年,世行平均每年贷款承诺额度增加到620多亿美元。自上个世纪80年代以来,我国接受世行贷款承诺额690多亿美元,开展了570多个项目。国内大量的企业参与了世行资助的国内与他国的项目。
值得注意的是,世行资助的项目布局与我国推进的“一带一路”建设在地域上存在高度的重合性,我国企业在这些地区参与了大量的世行资助的项目。如果这些企业因不合规被世行除名制裁,不仅不能承接世行及其他多边开发银行资助的项目,还可能引起他国政府、当地企业及金融机构的关注,或设置不利的合作条件。这不仅会影响我国企业进一步参与相关国家和地区的项目与商业合作机会,还会影响到我国“一带一路”倡议的顺利推进,甚至影响到国家推动企业走出去服务对外开放的大局,需要引起相关企业的高度重视。
本文由4个部分构成。第一部分介绍中国企业被世行制裁的案例与整体情况;第二部分解析世行制裁制度;第三部分介绍世行制裁制度的运作程序,第四部分对中国企业强化合规管理提出建议。
一、中国企业被世行制裁案例与趋势
本世纪初就有中国企业与个人被世行进行除名[3]制裁,但是由于所涉及的企业与个人的影响力不大,没有引起大家重视。直到近年来,被世行除名制裁的中国企业越来越多,而且涉案的还是一些在国际上很有影响力的企业,世行制裁制度开始引起企业界广泛的关注。
(一)近期受世行制裁的中国企业案例让人震动
世行在2019年5月14日公布了对总部位于上海的思源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思源电气”)做出除名制裁决定[4]。制裁原因是,该公司在参与世界银行资助的加纳电力项目采购合同时,伪造了过去合同经验文件,以满足项目合同的要求,被世行认为有欺诈行为,违反了其采购指南政策。随后,思源电气与世行达成和解,作为和解协议的一部分,思源电气及附属28家子公司在为期15个月里被世行给予除名制裁。另外,世行制裁超过1年时间,其他多边开发银行也会给予交叉制裁。这样思源电气及其附属公司在未来15个月内没有资格参与世行及其他多边开发银行资助的任何项目。如果思源电气承诺继续与世行廉政局充分合作,达到世行要求的合规条件及在其他方面完全遵守了和解协议的条款和条件,那么该公司在制裁期满后,就可以从世行与其他国际多边银行的除名制裁名单上移除,还能继续参加世行与其他多边银行资助的项目。
值得关注的是,思源电气被制裁后不到一个月时间,世行在2019年6月5日又公布了对中国铁建股份公司及其所有附属公司、中铁二十三局集团有限公司、中国铁建国际有限公司及730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铁建”)做出除名的制裁决定[5]。一个企业内受到制裁附属公司数量之多,让人非常震惊。这打破了世行在2013年对加拿大兰万灵公司及其133家子公司制裁的记录。中国铁建被制裁的原因是,相关企业在参与世行援助的格鲁吉亚东西公路走廊改善项目合同投标时存有问题(提供的人员信息、设备信息、经验及业绩存在瑕疵),被世行认定存有欺诈行为。经过长期沟通,中国铁建与世行合作并达成和解协议,缩短了资格取消期。作为和解协议的一部分,给予9个月的除名制裁,并在24个月内进行附条件不除名制裁。要解除制裁,中国铁建及其关联公司须承诺以符合世界行诚信合规指南中规定的原则和方式制定诚信合规方案,保持与世行廉政局充分合作。在此期间,只要中国铁建履行和解协议规定的合规义务,将再次有资格参与世行资助的项目。如果没有履行合规义务,附条件的不除名制裁将升级为附条件除名制裁。
(二)中国企业被世行制裁总体情况
作者对世行发布的历年制裁统计数据和世行制裁制裁清单上的数据进整理发现,从2004年至2019年6月5日,世行制裁了52家中国企业(一个企业内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多家企业被制裁,计算为一家企业)[6]。另外,世行还对8个个人进行了制裁。上述制裁名单中,有18家企业和4个个人因受到其他国际开发银行制裁再被世行实施交叉制裁。其中,有2家企业被非洲开发银行制裁;15家企业和2个个人受到亚洲开发银行制裁;1家企业与1个人受到美洲开发银行制裁。
被世行制裁的中国企业中,如果对一个企业内直接或间接控制的企业进行独立统计,世行制裁的中国企业已有900家之多。其中,中国铁建及其下属公司就达733家,东方电子及其下属公司13家,思源电气及其下属公司29家,中铁五局及其下属公司21家,中国机械工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及其分公司20家。
当然,以上统计数据仅是从世行公开制裁的名单上查阅获得。应当注意到,世行还把部分中国企业因不当行为的违规信息通知给中国政府调查,这些企业名单并没有公开。还有一些企业在世行启动调查之前,就主动与世行达成和解,或者他们参与世行的自愿信息披露计划。以上2种类型涉及企业的具体数量无法从公开资料上查询到,结合历年披露的相关信息来推算,应在个位数内。
从历年被世行制裁的企业和个人数量来看,2004年制裁了1家企业及2个个人。2009年制裁了4家企业。2011年制裁了3家企业及1个个人。2013年、2014年各制裁了1家企业。2015年制裁了15(7)[7]家企业。2016年制裁4(2)家企业。2017年制裁了20(7)家企业与2个个人。2018年制裁了50(18,含5家香港企业)家企业与3个个人。2019年1至6月制裁了801(8)家企业。
从制裁的时间长度来看,2011年到2016年间15家企业受到永久性制裁。2015年到2019年间,有3家企业受到5年制裁,6个企业与2个个人受到4年制裁,2016家企业与3个个人受到3年制裁,1家企业受到2年制裁,2家企业受到1年半制裁,1家企业受到9个月制裁。
从被制裁企业的行业分布来看,99%以上的企业是从事基础设施建设、工程建设类。这些企业往往是因为参与投标不合规,比如提供了不真实信息或者文件造假,违反了世行采购指南的反对欺诈行为条款,从而遭到制裁。
表1 历年被世行制裁的中国企业及个人
年份 | 企业 | 个人 | 合并企业与个人数[8] |
2004 | 1 | 2 | 3 |
2009 | 4 | 0 | 4 |
2011 | 3 | 1 | 4 |
2013 | 1 | 0 | 1 |
2014 | 1 | 0 | 1 |
2015 | 15 | 0 | 7 |
2016 | 4 | 0 | 2 |
2017 | 20 | 2 | 9 |
2018 | 50 | 3 | 21 |
2019(1至6月) | 815 | 0 | 10 |
小计 | 914 | 8 | 62 |
(三)中国企业受世行制裁的原因分析
从被世行制裁的中国企业数据分析看,2015年以来,被世行制裁的中国企业数量成增长趋势。这种趋势将随着中国企业大量“走出去”参与承接国际多边开发银行项目增多而出现明显的增加。中国企业受世行制裁的原因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对世行制裁制度不熟悉。世行制裁制度源于美国法律体系而设计,是保证其采购政策得以实现的制度保障。在世行项目的采购合同中,以契约形式要求参与投标与提供服务的企业遵守其采购政策。一般来说,只有参与了世行项目的企业才会去研究相关政策,不参与世行项目的企业,也没有必要去研究世行制裁制度。但是,从过去一些中国企业被世行制裁的案例来看,这些参与世行项目的企业也没有去深度了解制裁制度,而是抱着被制裁后不承接世行项目的心态不去应对,结果就可想而知了。另外,不管是政府、媒体、社会都对这类个案的关注度不够,这也是导致国内企业对世行的制裁制度重视程度不够的重要原因。这些年来,随着我国企业开始大规模走出去,大量的企业参与世行资助的项目,但是大部分企业还是没有全面研究与高度重视世行制裁制度,所以出现了参与世行项目的企业不知规而违规的案例。还有案例表明,由于中外文化的差异,对世行采购政策的理解存在偏差,导致做法的偏离,最后受到制裁。这类企业在世行启动制裁程序期间,如果找专业的律师去应对,是可以大幅度减轻制裁的。
二是合规意识普遍不强。作为国际性多边开发银行,世行的制裁制度已经成为国际通行、成熟的规则,被世行上升到发展战略高度给予重视,并严格地执行。中国企业合规风险意识普遍不强,在参与世行项目时,一些企业把在国内不是大问题的、经常性的行为或者习惯性做法会带到项目中去,结果在对方看来就是大问题。从过去被世行制裁的案例来看,一些看似低级的错误(伪造投标文件、伪造签名、伪造公章)或者被忽略的瑕疵(用母公司或兄弟单位的资质或者业绩作为应标公司的资质或业绩)等不合规行为都出现过。另外,企业的合规意识没有贯穿到整个项目的生命周期,合规拿到项目后,却在项目建设过程或者项目退出时没有遵守世行的合同规定,从而遭到制裁。
三是世行项目所在国家存在高腐败风险。研究表明,接受世行资金最多的国家(世界上不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也往往是那些被认为具有更高腐败风险的国家。透明国际的清廉指数(“TI CPI”)是对全球腐败风险进行监测的指标。透明国际对167个国家和地区的清廉指数进行了从0到100的打分,得分低于50分的国家被认为存在严重的腐败问题。2014财年,世行廉政局调查并报告了32个国家的情况,其中19个国家在透明国际2013年清廉指数(177个国家)中排名第110或更低,超过60%的投诉涉嫌与腐败和贪污有关。2015财年接受国际开发协会(IDA)资助最多的10个国家(孟加拉国、埃塞俄比亚、加纳、印度、肯尼亚、缅甸、巴基斯坦、尼日利亚、坦桑尼亚和越南),清廉指数平均分仅为30分。2015年,国际复兴开发银行对历史上十大受助国(阿根廷、哥伦比亚、埃及、印度、印度尼西亚、摩洛哥、波兰、土耳其、乌克兰等)的情况分析稍好一些,清廉指数平均为38.3。在2005年至2015年十年间,这些国家在美国《反海外腐败法》(FCPA)的执法案例中处罚了280多起[9]。所以,中国企业在参与这些国家或地区的世行项目时,当地的营商环境对企业不合规有重要的影响。
四是国有企业面临合规风险突显。从近年来世行制裁的中国企业来看,国有企业超过50%。国有企业体量较大,涉及的子公司众多,被制裁后的影响也大。世行在2014年左右就注意到国有企业在国际项目中的占有率越来越高,尤其是涉及到社会发展项目。在廉政局收到的投诉和调查中,多个国家的国有企业占比较高,在世行制裁名单上占三分之一。一些国有企业参与项目时有母公司和子公司对同一合同进行投标时的利益冲突,或者彼此使用对方的经验资质产生欺诈。从调查的诚信合规结果显示,国有企业在国内项目中存在默契的合谋;缺乏明确的规则、标准和透明度较低;管理和监督不透明;导致腐败和给项目带来损失。这些年来,世行着力对与国有企业有关的风险提出解决方案,正在积极与各国国有企业及有关政府部门合作,并就国有企业结构和运营的特点评估世界银行集团诚信合规指南,推动国有企业制定合规方案。(未完待续)
[1] 作者介绍 丁继华:北京新世纪跨国公司研究所副所长,全国企业合规委员会专家委员会专家,交流微信号:jihua11216
[2] 世界银行集团是包括其下属机构:国际复兴开发银行(IBRD)、国际开发协会(IDA)、国际金融公司(IFC)、多边投资担保机构(MIGA)和国际投资争端解决中心(ICSID)五个机构的总称。文中简称“世行”或“世行集团”。
[3] 世行制裁制度里使用的词是“debarment”,本文译成“除名”,有翻译成“取消资格”,还有翻译成“上黑名单”。企业被世行除名制裁后,就无资格获得或参与世行融资的合同,也没有资格被指定为世行资助项目的分包商、咨询商、制造商或供应商或服务提供商等。
[4] World Bank Group Debars Sieyuan Electric Co., Ltd.
http://www.worldbank.org/en/news/press-release/2019/05/14/world-bank-group-debars-sieyuan-electric-co-ltd,最后访问时间:2019年6月16日。
[5] World Bank Group Debars China Railway Construction Corporation Ltd. and two subsidiaries,
http://www.worldbank.org/en/news/press-release/2019/06/05/world-bank-group-debars-china-railway-construction-corporation-ltd-and-two-subsidiaries,最后访问时间:2019年6月16日。
[6] 比如,中国中国铁建股份公司、中铁二十三局集团有限公司、中国铁建国际有限公司算为一家企业。另外,有7家企业是中国香港企业,这7家企业没有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公司被制裁。
[7] 15(7)表示:15家企业受到制裁。这15家企业中,由1家企业直接或间接控股的多家企业,我们计为1家。因此,15家企业除去直接与间接控股公司后是变成了7家企业。
[8] 合并企业数是指:由1家企业直接或间接控股的多家企业被制裁,计为1家。
[9] Michael S. Diamant, Christopher W.H. Sullivan & Jason H. Smith,sanctionable practices at the world bank: interpretation and enforcement. Pennsylvania Journal of business law.vol.18:4 ,P986-989.
全面解析世行制裁制度 化解世行制裁合规风险(二)
原创 丁继华 丁继华
二、世行制裁制度介绍
世行是全球最大的多边开发银行,也是最重要的多边开发银行之一,还是第一家在项目中建立反腐败机制的多边开发银行。世行对借款国不仅提出了善政和反腐败的要求,还要求各参与方对世行资助项目的采购过程严格按照其采购指南[1]进行,其目的是控制这些项目中可能产生的腐败等不当行为。
(一)世行制裁制度简史
采购程序是关注和控制世行资助项目腐败的重要手段,为此,世行采购准则规定世行资助各国的项目以公开、透明和有竞争力的方式被实施。1964年,世行发布了第一个正式的国际竞争性招标程序[2]。到1996年,世行对采购程序进行了重要的审查,引入了一个关于欺诈和腐败的新章节。世行采购程序的这一新章节确定了世行禁止那些参与世行融资合同竞标的企业的不当行为。
在1995年,詹姆斯·沃尔芬森担任世界银行行长。他将反腐败纳入世行的发展议程,把世行的反腐败斗争推向了最前沿。1996年,沃尔芬森公开承认世行集团的贷款工作容易受到“腐败癌症”的影响,并呼吁采取行动,启动了世行反腐败的开创性变革[3]。
在1997年左右,世行董事会批准世行集团第一个反腐败战略。世行的反腐败战略基于四个方面:一是确保采购过程包含反腐败的预防和惩罚要素,世行对取消腐败承包商资格的政策有助于执行这两个要素。二是世行确保贷款和项目的预审批阶段按严格标准执行。三是采取措施确保世行在制度上消除腐败。四是世行对项目有审计和监督要求。
在1998年,世行制定了制裁程序,并成立了第一个正式制裁机构——制裁委员会,以审查外部的欺诈和腐败指控,并向世行行长建议对行为不端的企业实施制裁。当时制裁委员会由5名世行高级管理人员组成,负责提出制裁建议,包括决定哪些企业在未来被禁止或禁止投标世行资助的项目。1999年3月,世行发布了第一个制裁决定,当年对9家企业与个人实施了制裁(7个企业和2个个人)。
在2001年,世行建立了廉政部(department of Institutional Integrity,INT), 负责调查有关世行资助项目中欺诈和腐败以及世行工作人员可能发生的不正当行为的指控。
在2002年,世行对制裁程序进行全面的内部审查,请美国前司法部长(联合国前副秘书长)Dick Thornburgh评估世行的制裁程序并提出改革建议。专家小组编写了3份报告。其中一份报告涉及世行解决欺诈和腐败问题的机制,另一份报告涉及除名程序,建立一个正式的双层裁决制度来审查制裁案件。还有一份报告涉及诚信部的战略方针和业务计划的基础和方向。这3份报告对如何提高调查过程的质量、有效性、公正性、效率提供了建议。
2004年,世行集团执行董事会批准了题为《世行集团制裁制度改革》的文件。并参考Dick Thornburgh报告中关于推进制裁程序改革的建议。世行集团还将制裁制度的覆盖范围扩大到包括国际金融公司(IFC),多边投资担保机构(MIGA)和银行的部分风险担保(PRG)活动。
在2005至2006年间,廉政部开始了自愿信息披露计划(Voluntary Disclosure Program,VDP)的制定工作。世行执行董事会在2004财年批准了这项计划的概念框架。自愿信息披露计划让那些参与世行项目合同的公司有机会采取以下行动:停止腐败活动;主动披露有关世行可制裁的不当行为的信息;实施由合规监督专员负责监控的为期三年的合规计划;免于因披露过去发生的不当行为被公开和取消合同资格。公司必须全面给予主动的合作,以换取世行的保密承诺。
在2007年,世行对2004年的制裁程序进行了变更。一项关键变更是成立了包括外部参与者的制裁理事会,用以取代以前只包含世行集团内部工作人员的制裁委员会。同时,世行董事会还批准了另外两个重要的反腐措施,即:执行自愿信息披露计划;对世行集团制裁制度进行新一轮的广泛改革。世行制裁不当行为的双层制裁制度也正式开始运行。同年,美国联邦储备委员会前主席沃尔克(Paul Volcker)领导的一个独立专家小组对廉政部的业务进行评估,为世行制裁制度改革提出了建议。比如,将廉政部从一个部门升为副行长单位,同时扩大其业务范围,包括致力于预防服务、法务审计和合规。世行还设立了一个新职位,评价和资格取消主管(EO),后来更名为暂停主管(SDO)[4]。国际金融公司、多边投资担保机构和世行的多边投资担保机构还任命了单独的评估和资格取消主管来审查与其机构业务有关的制裁案件。
2008年,世行管理层评估并宣布决定执行沃尔克小组提出的18项改革建议,其中包括:建立廉政局独立顾问委员会;提高廉政局调查结果的透明度;设立预防服务咨询部门,协助世行工作人员预见和防止世行集团所资助及支持项目中的欺诈与腐败行为。根据建议,廉政部被提升为廉政局,成为局级单位。当年6月,曾担任南非特别行动局局长、任职检查官的伦纳德·麦卡锡律师就任首届主管廉政局的副行长。廉政部提升为局级单位并扩大任务范围之后,还着力加强调查和咨询服务的能力。
2009年,世行集团修订了制裁委员会章程,根据总裁的建议和执行董事的决定,从世行之外任命制裁委员会主席,以提高制裁委员会的独立性。成立了独立的顾问委员会,成员由多位国际顶级的反腐败专家组成。2009年5月,世行集团通过了临时暂停程序。根据该程序,暂停主管认为有足够证据表明某一公司参与了某种不当行为时,可暂停该公司获得由世行提供资金的合同的资格,由廉政局继续调查其它相关指控。从2009年起,世行集团开始使用协商协议作为一种手段来迅速解决案件,鼓励公司尽快承认不当行为。根据沃尔克小组的建议,对不涉及重大欺诈与腐败的员工的不正当行为指控(例如骚扰、性骚扰或报复等工作场所争端),世行将这方面的调查职责正式移交给世行集团道德与职业操守办公室(EBC)。廉政局继续保留对被指控工的不正当行为进行调查的权利,包括涉及在世行业务、企业采购、贷款、信贷、赠款、捐助信托基金方的欺诈或腐败行为或与世行集团行政预算(除差旅、福利与津贴、小额备用金或财产外)。世行通过不断落实沃尔克小组的建议,如规定普通外部调查在12个月内完成,复杂外部调查[5]在18个月内完成;改进廉政局的绩效指标等,让廉政局更具有权威性,更加高效地处理案件。
2010年,世行提议使用“附条件解除除名”作为最基本的制裁,通过制裁来激励企业合规,改变了2006年以来到制裁时间就自动解除除名的制裁方式。2010年4月,五个多边开发银行签署了具有标志性意义的交叉制裁协议。该协议令制裁更加有效并展示了世行集团在多边环境下召集其它机构达成共识的能力。此外,廉政局推动的协商协议机制取得了成功,成为迅速解决案件的机制。该机制首先在2009年7月试行,结果是西门子公司自愿同意不参加投标并承诺出资1亿美元支持世行反腐工作。世行新设立了诚信合规主管(Integrity Compliance Officer),当年就与33个受到世行制裁的企业和个人进行了接触,对他们的制裁处理包含了要求它们遵守诚信合规的条件。
2011年世界银行修改了其制裁程序,廉政局可以正式通过协商协议机制解决案件。廉政局当年通过该机制解决了11个案件。
2012年,制裁委员会决定将过去判决案件的详细法律摘要向公众公布,这一行动使得外界可以研究制裁委员会如何进行判决。在2012年5月,首次向公众公布了8个案例的全部判决书。
2013年,世界银行集团成立了制裁咨询委员会(SAC),其任务是向世界银行集团执行董事提供建议,负责有关制裁制度的政策和程序事项,并协助执行董事监督和评估,继续完善制裁咨询委员会的职能。
2014年与2015年,世行不断引导反腐败的前沿实践,与国际反腐败者联盟(International Corruption Hunters Alliance,ICHA)等国际机构一起共同促进全球反腐败的对话。支持国家主导的全球治理实践,帮助各国加强治理。同时,世行开始关注到国有企业在世行援助项目中的腐败并推动国有企业合规[6]。
2016年,加拿大最高法院在一起判例中对世行提供信息给予认可,这对世行这样的国际组织的反腐败努力具有里程碑意义。在廉政局的领导下,世行集团创建了一个平台,以便为世界各地的采购和合同主管提供所有公开的除名和制裁信息,使他们能够做出更明智的商业决策。廉政局和运营部门合作帮助世行集团加强其内部程序和政策,建立世界银行的新采购框架,该框架还修改了“反腐败指南”。
2017与2018年,世行在推进“大棒”制裁的同时,更加注重用“胡萝卜”促进各种规模公司合规,后者已经成为廉政局的核心业务之一。为了给企业合规提供更多动力,诚信合规办公室正在试行一项“点对点”的指导计划,该计划将受制裁实体与已实施合规计划的企业配对,从而帮助受制裁的企业达到合规条件,以便从世行集团制裁中获释。
(二)世行制裁制度下可制裁的行为
在1999年,世行定义了两种可能导致制裁的不当行为:欺诈和腐败行为。在2004年,增加了共谋行为和强迫行为,这些行为统称为“可制裁的行为”。在2006年8月,世界银行集团对制裁制度进行了一系列改革,其中包括改进对欺诈、腐败、共谋、强迫等行为的定义,并新增一个可制裁的行为:妨碍调查[7]、[8]。目前,世行集团可对廉政局调查发现犯有下列行为的企业和个人进行制裁:
1、腐败行为:为对一方的行动产生非正当影响而直接或间接提供、给予、接受、索取有价值物,例如贿赂和回扣,通过雇佣官员子女获得好处。比如,一个供应商同意向一位高级政府官员支付“回扣”,这位官员对评标委员会的影响力可以左右合同的授予。该供应商将回扣金额作为合同金额的百分比计算,并从世行支持的项目所获得的资金中支付回扣。
2、欺诈行为:为获取财务或其他好处或避免履行义务而故意或肆意误导或企图误导一方的行为(包括作出不实说明)。常见的有,伪造银行担保,伪造绩效、证书或签名、制造商授权,伪造报销发票,关于代理人或利益冲突的虚假陈述和遗漏等。比如,一家咨询公司获得了多份由世行集团资助的合同,总价值达数百万美元。该咨询公司提交的提案包含了许多过去项目经验的例子和有助于其获得投标成功的参考文件。然而,审查该咨询公司过去的项目经验,发现该公司个别顾问谎报自己的经验。该公司还严重夸大过去所承担的项目的价值。无论是谎报自己的经验,还是夸大过去项目的价值,都是欺诈行为。
3、强迫行为:为对一方的行动产生非正当影响而直接或间接损害(损坏)或者威胁损害(损坏)一方或一方的财产。比如,与竞争对手有关联的人阻止承包商进入正在投标的大楼,阻止他投标世界银行资助的项目。他们还告诉他,“如果他关心他的家庭,他就不应该投标。”另一名前来投标的投标者也被同样的人用武力阻止进入大楼,这些人告诉投标者,“现在不是他赢得合同的时候了。”虽然这两家竞标者并非出于恐惧而退出竞标,但是对这两家竞争者实施威胁的企业实施了强迫行为。
4、共谋行为:两方或多方为非正当目的而作出安排,包括对另一方的行动产生非正当影响,例如操纵竞标。一种常用产品的几家当地供应商没有相互竞争,而是同意就世行集团一个项目中即将进行的几项投标进行合作。他们集体同意提交全面虚高的价格,并轮流在每一轮投标中提供最低的合格报价。这种串通一气的做法确保每个供应商都能赢得一些合同。它还确保了所有共谋者的高利润率,从而不能为客户提供最佳价值。
5、妨碍调查行为:(1)故意销毁、假造、篡改、隐藏对调查具有重要意义的材料,或向调查人员作出虚假说明,以便对世行集团有关腐败、欺诈、强迫或共谋行为的调查产生重大妨碍作用,并且或者威胁、骚扰或恐吓一方,使其不能披露与受调查事项相关的信息或不能开展调查,或者(2)为了对世行集团行使调查和审计权利产生重大妨碍作用而采取任何行动。比如,世行集团调查人员联系了一家涉嫌就世行支持的合同行贿的公司,并要求审计该公司的财务记录。该公司拒绝让调查人员进行审计,尽管根据合同,它同意并有义务允许世行集团查阅这些记录。该公司还扣留了关键文件,并修改了交给调查人员的其他文件。该公司拒绝让调查人员进行审计,故意扣留关键文件,以及伪造提交给调查人员的文件,这些都是阻碍调查的例子。
涉及到具体可制裁的行为,从世行2007年至2017年处理的419起制裁与和解案子中[9],欺诈案子共339起:伪造第三方文件163起,包括伪造银行保证或担保文件46起,伪造制造商授权文件32起,伪造绩效和经验文件64起,其他类型文件伪造23起;其他类型欺诈219起。其他类型欺诈包括了假发票或付款认证46起,虚假陈述或隐瞒利益冲突与代理62起,虚假陈述过去的业绩或经验64起,虚假陈述未来业绩30起,其他类型欺诈73起。共谋行为43起,腐败行为83起,妨碍调查行为19起,胁迫行为2起。
从世行暂定主管审查的近5年制裁类与和解类案子来看,一共257起。其中,欺诈行为占80%左右,2014(72%)[10],2015(78%),2016(82%),2017(70%),2018(81%);腐败行为占20%以上,2014(24%),2015(29%),2016(23%),2017(30%),2018(19%);共谋行为平均在10%左右,2014(12%),2015(6%),2016(5%),2017(21%),2018(25%);强迫行为占比较低,2014(2%),2015(6%),2017(2%);妨碍调查行为也相对较低,2014(8%),2015(6%),2016(5%),2017(9%),2018(4%)。值得注意,有的案子会涉及多个不当行为,如有案子既涉及到欺诈还涉及到腐败,所以,每年各项比例加起来之和超过100%。[11]
表2 :从2007-2017年间对各类“可制裁的行为”统计分析
数量 | 类型 | 欺诈 | 共谋 | 腐败 | 阻扰 | 强迫 | ||||||||
伪造第三方文件 | 其它类型欺诈 | |||||||||||||
伪造银行保证或担保文件 | 伪造制造商授权文件 | 伪造绩效和经验文件 | 其他类型文件伪造 | 假发票或付款认证 | 虚假陈述或隐瞒利益冲突与代理 | 虚假陈述过去业绩或经验 | 虚假陈述未来业绩 | 其他类型欺诈 | ||||||
320 | 制裁审理通知 | 44 | 29 | 57 | 18 | 26 | 41 | 46 | 18 | 53 | 34 | 69 | 19 | 2 |
96 | 和解 | 2 | 3 | 7 | 5 | 20 | 21 | 18 | 12 | 20 | 9 | 14 | 0 | 0 |
小计 | 46 | 32 | 64 | 23 | 46 | 62 | 64 | 30 | 73 | |||||
伪造类与其他欺诈类数量 | 163 | 219 | ||||||||||||
各类可制裁行为数量 | 339 | 43 | 83 | 19 | 2 | |||||||||
一案中有多项可制裁行为 | 59 |
(三)世行制裁制度约束对象与涉及的行业
在世行发布的《采购指南》[12]中,有明确的采购政策,由国际复兴开发银行提供的贷款、国际开发协会信贷或捐款、项目筹备垫款、世行赠款或由世行管理由受益人实施的信托基金全部或者部分资助的项目,都要遵守该指南。该指南的政策是,要求借款人(包括世行贷款的受益人)、投标人、供货商、承包商及其代理人(无论是否公开声明)、分包商、咨询服务分包商、服务提供商及其任何员工在世行贷款的合同采购和执行过程中要遵守最高的道德标准。
在投标合同、或者招标文件上写明了审计权或者纳入世界银行不当行为定义的条款,或者是代理披露要求条款,相关合同或者招投标项目是受世行制裁制度约束的。具体来讲,世行制裁制度可以约束的对象包括:一是参与世行援助项目的投标人,值得注意的是,即使投标人没有拿到项目,如果在投标过程中有不当行为,也可能成为世行制裁对象;二是直接采购合同和世行资助合同的供应商;三是承包商和它的代理人;四是分包商;五是顾问公司及子顾问公司;六是服务提供商;七是贷款收益的任何接受者(东道国除外)和他的代表。
世行近一半的资金用于能源、交通、水务和IT等领域的基础设施项目,这些行业往往是合规风险高发领域。世行长期分析与统计各行业涉及的腐败行为,比如,在2008年的调查中发现,东亚基础设施项目、南亚的制药企业、东欧的咨询顾问和承包商有假报资格行为。该调查发现,有证据显示世行项目合同中发生了大规模企业卡特尔投标的情况。在2009财年,世行项目与卫生、运输和水务行业新立的案件数量最多。透明国际民意调查将建筑业评为最容易发生腐败的行业,对国际公司的调查显示,建筑行业的公司比任何其他行业的公司更有可能因贿赂而失去合同。在2010财年,全球公路项目获得世行贷款高达90亿美元,达到历史最高水平,占世界银行当年贷款总额的15%。廉政局在2011年对公路行业过去的制裁与待制裁尚未制裁案例调查分析结果发现,世行资助的项目无法幸免[13]。在过去十年中批准的由世行银行资助的500多个道路项目中,大约四分之一提出了一项或多项关于欺诈,腐败或混合的指控。
作者对2007年至2017年受世行涉及制裁行为所立案的历史数据进行分析[14],共1119起案件。其中,农业与农村领域107(10%)[15],经济政策1(0%),教育76(7%),能源和矿业91(8%),环境29(3%),金融与私营部门发展41(4%),全球信息与通信技术7(1%),卫生、营养和人口200(18%),公共部门管理72(6%),社会保护38(3%),运输208(19%),城市发展32(3%),社会发展33(3%),水务142(13%),不属于任何行业的项目36(3%)。由此可见,世行项目合规高风险排在前五的行业为:运输,卫生、营养和人口,水务,农业与农村领域,能源和矿业。
表3:2007--2017年受世行立案的行业数据分析
行业 | 数量 | 占比 |
农业与农村领域 | 107 | 10% |
经济政策 | 1 | 0% |
教育 | 76 | 7% |
能源和矿业 | 91 | 8% |
环境 | 29 | 3% |
金融与私营部门发展 | 41 | 3% |
全球信息与通信技术 | 7 | 1% |
卫生、营养和人口 | 200 | 18% |
公共部门管理 | 72 | 6% |
社会保护 | 38 | 3% |
运输 | 208 | 19% |
城市发展 | 32 | 3% |
社会发展 | 33 | 3% |
水务 | 142 | 13% |
不属于任何行业的项目 | 36 | 3% |
总计 | 1119 | 100% |
(四)世行制裁制度的依据与交叉制裁
世行制裁制度能够在全球范围得到执行,既有其规范的法律依据,也有其强烈的道德义务,所以能够取得各国普遍的支持,能够取得较大的成功。
1、世行制裁制度的法律依据
从世行的性质来看,世行作为由政府间协议创建的组织,既是联合国的一个专门机构,也是独立运作的国际性组织,在全球有180多个成员国。世行成立的协定确立了世行的运行规则与权力,其权力和职能体现在其章程中。在设计世行的制裁制度时,世行制裁的许多术语与美国法律概念是一致的。世行在对可制裁的行为的解释上,也大量地参照了美国的法律,如美国的反海外腐败法(FCPA)、证券交易法。从世行制裁委员会对过往的判例来看,大量地参考美国法院的判例。事实上,强大的美国法律文化为其制裁制度提供了丰富的依据。同时,美国政府在反海外腐败法执法过程中,在与公司达成暂缓起诉协议(deferred prosecution agreements,DPA)时,执法部门通常要求公司配合多边银行对公司的任何调查,与多边开发银行开展合作。[16]
世界银行的协定要求贷款政府与机构作出安排,确保世界银行提供的资金用于预定目的,并适当注意节约和效率。这一基本要求通常被称为“信义义务”,它构成了世行业务信义框架的法律和政策基础,包括项目一级的反腐败工作。为此,世行集团建立了一套法律和其他工具,帮助预防和打击世行集团项目和项目中的欺诈和腐败。这些工具统称为“制裁制度”,具有行政和业务性质。世行有一个正式的流程,支持企业和个人举报所发现从事世行资助项目中的欺诈和腐败问题,通过声明他们违反合同取消资格,并给予除名制裁。
世行的整个制裁制度都根植于世行的合同。制裁机制实施的目的,一方面是帮助世行履行其根据《协议条款》[17]承担的受托责任,即世行对其利益相关者的信托义务,以确保委托给世行的资金用于预期目的。为实现这一目标,世行主要是通过将腐败行为者排除在获得银行融资的渠道之外,直接保护银行融来的资金;同时通过威慑来降低信用风险,抑制不当行为的产生。世行还对制裁制度进行公开宣传,增强制裁的威慑作用。由此可见,制裁是防止滥用多边开发银行资金的关键抑制力量。
2、世行制裁制度的道德义务
腐败与欺诈会引起严重的道德、政治与经济问题,不仅造成不正当竞争,还会导致生命财产损失,从而影响市场公平竞争。企业为了推动一个项目而进行的秘密贿赂或回扣被描述为“做生意的成本”。欺诈性同样也是有害的,虚假陈述扭曲了选择过程,破坏了公平有效的采购流程,浪费了借款人审查无效投标的时间和资源。事实证明,这一成本很高,世界经济论坛估计,腐败成本每年超过全球国内生产总值的5%,给全球经营成本增加了10%的附加费,发展中国家采购合同成本高达25%[18]。任何形式的腐败都会破坏信任,削弱制度的正当性。
世行集团的使命,世行援助项目的目标,是减轻世界的贫困。从发展的角度来看,腐败从根本上来说就是从穷人那里偷窃,甚至在发展开始之前就阻碍了发展。正如世界银行集团总裁吉姆永金所认为那样,打击项目中的欺诈和腐败,并从一开始就防止不法行为发生。这项工作的重要性在于,通过降低风险和帮助将更多的私人投资进入发展中国家。所以,可以这样说,制裁制度的核心是保护世界上最贫穷的人。
建立起高效、透明的执法体系,让所有参与世行项目的企业都知道规则,并在实践中得到遵守,任何违规行为都将得到纠正或将触发相关人员的责任,这样世行的采购政策就能有效并激发人们信心,从而为项目所在国家或者地区带去福祉。从道德角度与全人类福祉角度,世行的目标与商业公司的最终目标都应该是一样,通过合规地创造价值,增进全人类的福祉。
3、交叉制裁
“交叉取消资格”(cross-debarment)简称“交叉制裁”,是指企业或个人被某多边开发银行除名后,取消获得某多边开发银行的合同的资格,并且该银行有充分证据显示该企业或个人有欺诈、腐败等行为,那么该企业或个人也会被其他多边开发银行除名,禁止参与其他多边开发银行资助的项目。一但一个公司被除名后,一些非金融类企业在做背景调查时,也会认真对待被除名的公司,会更加谨慎地开展交易,或者设置一些额外条件,或者干脆就停止商业往来。因此,交叉制裁对企业的威慑力更大,负面影响也更大。
2006年9月,世界银行集团、非洲开发银行(AfDB)、亚洲开发银行(ADB)、欧洲复兴开发银行(EBRD)、欧洲投资银行(EIB)、美洲开发银行(IDB)、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共同批准了在各自机构的业务中预防与打击欺诈和腐败的协议。欧洲复兴开发银行于2007年2月采取史无前例的措施。该行根据世行廉政局的调查结果以及世界银行采取的取消资格行动,对Lahmeyer International公司进行交叉制裁。这是多边开发银行首次采取的联合执法行动,大大增强了各多边开发银行制裁制度的威慑效果。
2010年4月9日,世界银行宣布与非洲开发银行、亚洲开发银行、欧洲复兴开发银行、美洲开发银行等四家主要多边开发银行签署了具有里程碑意义的协议——《资格取消相互执行决定协议》,它规定被其中一个银行制裁的实体,将在同一时期受到其它参与多边开发银行的制裁。
当满足以下六个方面的条件,交叉制裁就自动启动:一是企业受到超过1年的制裁;二是在统一执法框架下的可制裁的行为而给予的制裁。妨碍调查行为除外,该行为不会触动联合制裁。三是银行做出的制裁必须是可供公开查询的;四是取消资格的决定是最终决定且生效;五是制裁须针对10年以内的违规行为;六是取消资格的制裁必须是银行自主做出的,而不是为了执行其他国家或者是国际组织的决定而做出的制裁。
从交叉制裁执行的效果来看,它将国际金融机构联合起来,围绕一个共同的执法目标,为推动企业廉洁定下了共同的基调。2011年,世行对亚洲开发银行制裁的16例企业和个人实施了交叉制裁,最低年限是2年,最长年限是永久期限。2012年,世行实施交叉制裁的企业和个人共54例,最低年限是1年零3个月,最长年限是永久期限。其中,美洲开发银行(40)、亚洲开发银行(10)、欧洲复兴开发银行(3);2014年,世行实施交叉制裁的企业和个人共15例,最低年限是1年零10个月,最长年限是13年。其中,美洲开发银行(11)、亚洲开发银行(1)、非洲开发银行(3);2015年,世行实施交叉制裁的企业和个人共27例,最低年限是2年零6个月,最长年限是13年。其中,美洲开发银行(16)、亚洲开发银行(5)、非洲开发银行(5)、欧洲复兴开发银行(1);2016年,世行实施交叉制裁的企业和个人共38例,最低年限是3年零6个月,最长年限是永久期限。其中,美洲开发银行(36)、亚洲开发银行(2);2017年,世行实施交叉制裁的企业和个人共84例,最低年限是1年零6个月,最长年限是永久期限。其中,美洲开发银行(16)、亚洲开发银行(48)、欧洲复兴开发银行(18);2018年,世行实施交叉制裁的企业和个人共73例,最低年限是1年零1天,最长年限是13年。其中,美洲开发银行(46)、亚洲开发银行(21)、非洲开发银行(6)。
从以上数据我们可以看到,各国际开发银行近年来进行交叉制裁的企业与个人的数量保持在高位。美洲开发银行与亚洲开发银行的制裁最为严格,设有永久性制裁,每年制裁的企业案例最多。相对来说,世行与欧洲复兴开发银行在执法中相对温和,最长制裁年限都没有超过10年。(未完待续)
[1] 该指南在2006年与2010年进行了修订。
[2] Sope Williams The Debarment of Corrupt Contractor From World Bank-Financed Contracts, Public Contract Law Journal·Vol. 36, No. 3·Spring 2007。
[3] INT: Annual Integrity Report,2005-2006 ,P1。
[4] 文中的评价和资格取消主管(EO)与暂停主管(SDO)的职能职责相似,在世行集团设置了暂停主管(SDO),在世行集团下属的机构,相应的机构称为评价和资格取消主管(EO)。文中将这两个称谓都称为:暂停主管。
[5] 相关外部调查流程可以参考廉政局2009年报告,P7-P10。
[6] INT The World Bank Group Integrity Vice Presidency,Toward a Global Anti-Corruption Movement, Annual Update 2015,P7
[7] 《增进发展的成果》,世界银行集团 ,2OO7 财政年度报告,p6。
[8] 还可以在以下文件中找到相关定义:贷款、赠款和合同文件(通过顾问和采购指南(旧)和采购法规(新);制裁程序;借款国家反腐败指南,这些定义适用于世界银行集团(IBRD、IDA、IFC、MIGA。值得注意,前四个定义与其他多边开发银行(IDB,ADB,AfDB,EBRD)保持一致。
[9] The World Bank Office of SUSPENSIONANDDEBARMENT,10-Year Update on Case Data & Metrics,P13。
[10] 2014(72%)表示:2014年世行制裁企业中有72%是欺诈行为。
[11] World Bank Group Sanctions System Annual Report FY18,p43。
[12] World Bank Group,Guidelines Procurement of Good, Work, and Non-Consulting Services Under IBRD Loans and IDA Credits & Grants by World Bank Borrowers,2014。
[13] Curbing Fraud, Corruption, and Collusion in the Roads Sector,The World Bank Integrity Vice Presidency,2011。
[14] 2014财年推出新战略,世行制定了全球实践(GP)主题,通过促进跨部门、地区和世界银行的知识流动,取代行业分类。由于数据获得原因,作者按2014年前的行业分类标准进行统计,反映出的趋势不影响整体判断。由于2014年后有新行业与加入,导致各小项数据之和并不等于总体数据。2014年,社会发展行业统计包含了农村、城市与居民类项目。
[15] 107(10%)表示:2007年至2017年期间,共107起制裁,占总制裁案件的10%。
15 Deferred Prosecution Agreement 5, United States v. Weatherford Int’l Ltd. (S.D. Tex. Nov. 26, 2013)
[16] Deferred Prosecution Agreement,United States v. Weatherford Int’l Ltd. (S.D. Tex. Nov. 26, 2013)。
[17] 国际复兴开发银行协议条款,自2012年6月27日起修订。
[18] International Chamber of Commerce et al., The Business Case against Corruption at 2.
全面解析世行制裁制度 化解世行制裁合规风险(四)
四、中国企业参与世行项目的建议
中国企业可以放弃世行或者多边开发银行资助或者参与项目所提供的这个市场吗?当然是不应该放弃。我们能不能预见到世行与各国共同预防和打击腐败的合规方案会变成一种全球通行的标准,甚至能不能设想世行推动的诚信合规方案在未来成为参与其项目的前置门槛。从世行推动的诚信合规方案力度与各国政府强化企业合规管理发展的趋势来看,答案应是肯定的[1]。在这个趋势下,企业必须重视合规风险管理与合规管理制度建设。事实上,在未来的企业竞争中,合规管理必将在企业管理多个领域中占有一席重要之地。合规不仅是保护企业的方式,还会是市场进入的壁垒,合规管理能力将为企业国际竞争带来竞争优势[2]。
1、高度重视世行项目存在的合规风险
由于世行项目大量在发展中国家与欠发达国家或地区,这些国家或地区治理往往相对薄弱,任何大型基础设施项目都存在潜在的腐败风险[3]。值得注意的是,我国企业参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与地区的项目,有的项目就是世行资助的项目。如果企业参与世行项目,就要注意因对可制裁的行为管控不力带来的合规风险。一但因不当行为受到世行制裁,不仅带来财务损失,还会带来声誉与未来商业机会的损失。
廉政局通过详细执行情况审查制度评估世行资助项目中欺诈和腐败的信号,检查世行集团反腐控制机制在预防、侦测、回应欺诈和腐败方面的效果。廉政局根据十多年的经验,对世行资助项目采购中常见的欺诈与腐败行为的危险信号进行揭示[4]。在投标中出现以下情况就可能被世行认为存在不当行为的危险信号,值得企业注意。这些信号包括:(1)来自投标人和其他方面的投诉(包括世行工作人员、竞争对手、承包商或其他投标人、政府官员、非政府组织的雇员和其他多边开发银行);(2)通过合同分拆方式避免竞争或者减少内部审查;(3)存在串标、报价异常等异常投标模式;(4)给中间人或者供应商看似虚高的代理费或商品价格;(5)投标人实体可疑;(6)报价最低的投标人未入选;(7)不合常理和(或)重复将合同授予同一个投标人;(8)对合同条款和价值进行不合常理地变更;(9)在合同签署后及其执行期间,承包商往往会提交变更订单;(10)商品、服务质量低劣或未交付。
对于正在参与或者近几年内参与了世行项目且未来还将继续参与类似项目的企业,应该加强对相关项目存量合规风险[5]情况进行排查。如果当前项目存在合规风险,企业应该做好识别、整改及应对预案,甚至可以参加世行的自愿信息披露计划。对于过去(10年内)参与的项目,存在较高合规风险,也应该采取相应措施进行风险管控,特别是制定有效的合规方案来预防当前或者未来项目中存在的合规风险。
2、增进对世行制裁制度的了解
对于参与世行项目的企业来说,应该加深对世行制裁制度的了解。从一些参与世行项目的企业反馈的信息来看,大量的企业对世行的制裁制度不了解,甚至有企业因不熟悉世行调查与制裁流程,接到世行的制裁审理通知还置之不理,最后被除名制裁。更有甚者,接到世行相关的通知的电话还当作是国际骚扰电话直接给予拒绝,导致该企业错失与世行前期沟通与和解的机会,最后也被除名制裁。
美国某律师事务所应对世行调查的专家曾在国内一次分享会上总结了以下方面的经验值得企业重视:一是要对参与世行项目投标的人员及合规执行人员进行专门的世行采购政策合规培训;二是要对合同履行进行监督,发现问题要及时纠正;三是出现不合规事情要及时补救,特别是廉政局发出了“制裁审理通知”时或者当廉政局要求进行审计时,一定要积极配合,及时在规定的时间内做出坦率的回应,这个阶段应该寻找应对世行制裁有丰富经验的专业律师来处理;四是在廉政局调查时,企业不要销毁相关文件,否则将面临加重处理;五是不要存在侥幸的心理来应付世行的调查,历史经验看,只要世行启动了调查,企业受到制裁的可能性就非常大。六是如果和解没有得到好的结果,事实上,和解一般很少能够拿到不触发交叉制裁门槛的制裁。要获得比较好的制裁结果,可以进一步采取诉讼来争取最有利的解决结果,过去的数据证明也是如此。
值得注意的是,虽然有效的应对可以帮助企业减轻针对特定事实的指控和争端,但是回应世行相关文件也给企业带来实际的挑战。一方面,世行给企业的指控文件时可能没有完全披露相关指控的证据,被告企业与律师可能因为消极应对导致应对不当;另一方面,由于有的指控缺乏事实根据,但因被告详细的回应而限制被告在制裁进程后期失去了辩护的灵活性。更有可能的是,制裁委员会可能把一份所做的有理由辩护回应信件作为承认事实的依据。
同样需要重视的是,有的企业可能认为廉政局对企业没有强制调查权,这样的认识有可能让企业走上与世行调查对抗的方向。事实上,世行调查与制裁程序都是经过美国资深专家设计,调查手段与方法学习与借鉴了美国司法部及欧盟执法机构的经验,可以说调查手段是多种多样的,加之与各国政府部门和金融机构长期合作而建立起其全球信息网络,可以让廉政局从多渠道收集相关信息。另外,调查团队的经验也是非常的丰富,人员配置上不仅有前政府调查人员,还有律师和其他方面的情报专家。因此,只要廉政局启动了调查,企业收到了相应的通知文件,就一定要高度重视。在专业应对调查的同时,应该加快全面的自查,如果有不合规的行为,应该迅速与世行集团达成和解,争取对企业最有利的结果。
3、重视被世行制裁后带来的后果
2010年,世界银行集团将附条件解除除名确立为世界银行集团制裁的底线,要求被制裁的企业和个人必须符合一定条件,才能解除制裁,才被允许重新投标世行资助的项目,这须引起企业特别注意。如果企业被世行制裁后,要想从制裁名单上解禁,就必须达到世行的条件。也就是说,世行已经从过去的制裁到一段时间后自动从制裁名单上解禁,过渡到达到世行条件才能解禁。上了世行制裁名单的企业,就可能出现以下几种情况:第一种情况,被制裁的企业与世行合作,在规定期限内达到合规条件,然后被世行解禁;第二种情况是,在制裁期间与世行合作,在规定期限没有达到世行的合规条件,世行将延长制裁时间,直到企业达到合规条件后被解禁;第三种情况是,企业被制裁后不按照附条件解禁要求,那么企业就可能永久性失去承接世行援助项目的机会,甚至失去承接多边开发银行援助项目的机会。
当然,对于任何选择第三选项的企业来说,付出的代价可能会是巨大的。因为世行制裁名单是公开的,企业在制裁名单上就等于贴上了不诚信合规的标签,对企业的名声与商誉带来很大的风险。同时,对于有合规意识的商业机构在选择客户时,都可能参考世行的制裁名单,那么,企业可能因为被制裁而错失许多商业机会。因此,对于一个不小心上了世行制裁名单的企业来说,还要想实现持续发展,理性的选择就是与世行合作,达到合规条件,尽快从制裁名单中解禁出来。过去,有国内企业案例表明,因受到世行除名制裁而不重视,打算以后不接世行项目就了事,但是因为世行的除名制裁引起了国内金融机构的关注,该企业这才意识到问题的严重性,迅速与世行谈判与整改。
需要提醒的是,如果一家企业的业务是依赖于多边开发银行援助的项目,或者这些项目有部分资金来自多边开发银行的援助,遭到制裁几乎就是让企业关门。这对企业的制裁可能会比法院或与美国《反海外腐败法》执法行动相关的制裁构成更大的威胁——实际上,往往是关乎生死存亡的威胁。
4、强化合规风险意识谨慎决策
从更宽的视野来看,当前全球化时代正在变化,新的商业规则正在形成,合规将成为所有企业开展商业合作的前提。合规必须上升到企业的战略决策层面,企业在国内经营如此,“走出去”国际化经营也是这样。在国内与国际市场已经高度的联接状态下,在国内市场没有合规的行为习惯,在国际市场也不可能会有合规的行为。企业应该把合规意识排在竞争意识、全球化意识之前,作为商业决策的首要考量的因素。
所有企业在承接世行参与援助项目或其他多边开发银行援助的项目时,都必须详细评估项目所在地的合规风险,并做出谨慎的决策。如果不知道合规风险的存在,或者按照国内商业习惯或者惯用做法去参与投标,或者没有全面地评估项目所暴露的合规风险,那么企业就应该尽快加强合规培训,在相应的项目中聘请有经验的合规专家或者深谙合规的律师参与,从合规风险角度为企业提供建议和意见。只有这样,企业才能做出正确的决策,才能在复杂、变化、强监管的国际商业环境下保护好企业的商业成果。
5、加快开展合规管理制度建设
企业强化合规意识要如何做呢?有没有可行的途径呢?国际企业通行的做法就是通过建立有效的合规管理制度,应用制度化的自我管理工具来应对合规风险的挑战。企业开展合规管理制度建设要做好两方面的工作:
一是建立合规管理制度,包括建立合规管理组织机构,制定经营过程中响应外部法律法规及国际通行规则各项合规管理政策,将合规培训、合规绩效考核、自我监督系统等制度化,企业领导层要以身作则的合规行为来领导企业开展合规文化建设。如果企业与世行或者其他国际多边开发金融机构有业务,企业的合规管理制度要对所有可制裁的行为有所涵盖。
二是确保合规管理制度有效。合规管理制度有效要确保合规管理制度设计得良好,合规管理制度能够被执行,且在执行中起到良好的效果。要做到以下几个方面:采取基于合规风险的决策方法;企业提供足够与合适的资源;确保合规管理机构独立向董事会汇报;整合合规职能到其他部门;内部评价合规的独立性;监控第三方等高风险领域与招投标等高风险环节的合规风险,并对合规风险较高的商业伙伴进行培训;建立有效的举报监督渠道;全员进行有针对性合规培训与沟通,等等。值得注意,上述方面的举措是世行诚信合规办公室评估企业合规方案有效性的重要指标。
6、从世行制裁案例中学习合规经验
开展国际化经营的中国企业在合规管理方面还处在起步阶段,面对日益复杂的国际环境,需要不断学习合规经验,提供合规应对能力。事实上,建立起有效的合规管理体系不可能一蹴而就,需要不断学习提升合规能力。从可以学习的方面来看,一是可以向先进的国际企业学习合规管理经验,这些企业合规管理体系比较全面和成熟;二是从过去出现过的合规案例中学习经验,教训是最好的老师;三是向国际先进的合规管理咨询机构学习经验,学习相关专业知识结合业务实际开展应用;最后是从一些受到世界制裁后达到世行获释条件的企业中学习,帮助企业加强内部控制。
从世行公开的信息来看,我国企业中可供学习的案例有:中国葛洲坝三峡工程有限公司,该公司在2015年5月收到世行谴责信被制裁6个月,在2015年11月达到世行合规条件而解除制裁;中国江西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公司在2014年被除名制裁1年,在2016年满足世行合规条件而解除制裁;湖南建工集团,该公司在2013年被世行除名制裁2年,通过经过多年的努力强化合规,在2017年6月满足了世行合规条件而解除制裁;中国国际水电集团在2015年被世行除名制裁3年,到2017年满足世行合规条件而解除制裁。这些企业受到制裁的教训与通过强化合规努力达到世行合规条件而被解除制裁的经验,值得参与国际开发金融机构项目的企业学习。
(全文完)
[1] 在2017年世行主持的第四次暂停和取消学术讨论会上,世行代理暂停主管Jamieson Smith就提到,美国要求参与公共项目合同的企业在竞标前要有一个合规方案。世行大多数制裁案件中,企业缺乏合规方案,因此怀疑类似的方法在多边开发银行业务可行。毫无疑问的是,世行及其他多边开发把合规作为重要业务加以推广,时机成熟极有可能在未来项目合同中要求一定规模以上的企业在竞标前就须制定一个合规方案。
[2] Perlman, R. L., & Sykes, A. O. (2018). The Political Economy of the Foreign Corrupt Practices Act: An Exploratory Analysis. Journal of Legal Analysis, 9(2), 153–182,P176。(即使执法部门对外国公司没有偏见,也要加大对非美国公司的打击力度,可以给美国公司带来竞争优势。……这对于外国公司来说,相对于他们的美国竞争对手来说,合规是一个额外的成本——实际上,美国公司可能获得了有限的“先发优势”)
[3] MICHELE RUTA,Three Opportunities and Three Risks of the Belt and Road Initiative:
https://blogs.worldbank.org/trade/three-opportunities-and-three-risks-belt-and-road-initiative,最后访问:2019年6月23日。
[4] 廉政局,世行资助项目采购中常见的欺诈与腐败行为的危险信号:
http://pubdocs.worldbank.org/en/821721449169324535/Red-Flags-Chinese.pdf,最后访问:2019年6月22日。
[5] 存量合规风险由全国企业合规委员会副主席王志乐教授在全国企业合规委员会会员单位会议上演讲提出。存量合规风险是指企业过去参与国际项目时因不清楚或者没有重视到合规或者存在不合规行为而积累的合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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